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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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04民初60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闫建勇(系***的父亲),男,汉族,1972年8月26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洋,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歌,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李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郑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闫建勇及被告平安财险郑州公司负责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庭参加诉讼,被告***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5028.47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交通费1182.8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张延恒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罗逸瑾 书记员王晓静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