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兴鑫京艺文化中心 北京瀚宇东方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瀚宇东方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招财童子-京剧系列之龙套人生3》、《招财童子-京剧系列之龙套人生4》、《招财童子-国粹京剧时尚版之青衣》、《招财童子-国粹京剧时尚版之刀马旦》、《招财童子-国粹京剧时尚版之小生》、《招财童子-国粹京剧时尚版之武生》、《招财童子-国粹京剧时尚版之状元》、《招财童子-好戏连台之凤还巢》美术作品的涉案产品;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瀚宇东方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2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瀚宇东方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理费用7153元; 四、驳回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2元,由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北京瀚宇东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7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