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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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郑市鸿丰钢构有限公司 河南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开封隆诚轻钢板房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4民初11379号民事判决; 二、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红锋工程款205568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7月10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王红锋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716元,减半收取计4858元,由王红锋负担1966元,由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92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9716元,由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785元,由王红锋负担393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