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乔杰立经纪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200元; 二、驳回原告乔杰立经纪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乔杰立经纪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209元,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