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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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抵押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安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车牌号为豫A×××××、车架号为WBAFG2107EL971919的白色宝马X6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并协助原告***办理该车辆的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二、被告郑州鹰之翼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26,000元保证金及多扣的1,650元款项,共计27,6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46元,由被告郑州鹰之翼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