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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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登(泉州)运动装备有限公司 泉州市森木鑫货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市森木鑫货架有限公司货款428250元及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泉州市森木鑫货架有限公司对被告协登(泉州)运动装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24元,减半收取计38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