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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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坂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坂头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8973.13元及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截止至2019年8月21日的利息、违约金共计为5830.15元,之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双方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 二、***、***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6元,减半收取1198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