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坂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坂头支行借款本金11388.85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9年9月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20.24元,之后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