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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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西安天源力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友翔电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5742.83元;

二、原告友翔电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收到被告西安天源力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上述货款后5日内向被告西安天源力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交付双方《友翔电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购销合同》项下约定的除产品名称为WS-AP3825I产品5台以外的剩余全部货物;

三、被告西安天源力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友翔电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未付清货款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

四、驳回反诉原告西安天源力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诉讼费6565元(含反诉费3622元),由西安天源力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3622元,余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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