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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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2民初44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福州联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竞拍保证金172000元;” 二、变更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2民初44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联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7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8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2民初443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福州联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4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74.5元,由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负担1905元,由福州联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49元,由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负担3810元,由福州联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