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宝钢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赤忠工贸有限公司 上海海山郡储运有限公司 上海欧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山郡储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宝钢物流有限公司就上海市宝山区铁力路XXX号宝钢物流06库区北区堆场25亩场地签订的《仓储场地租赁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宝钢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山郡储运有限公司仓库损失2,000,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山郡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宝钢物流有限公司租金487,050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宝钢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山郡储运有限公司押金114,600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山郡储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宝钢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4,60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山郡储运有限公司负担30,885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宝钢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3,71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84元,反诉案件保全费5,000元,共计18,48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山郡储运有限公司负担5,302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宝钢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3,182元;鉴定费10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山郡储运有限公司负担60,000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宝钢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