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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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北方智能微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通普华(北京)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北京顺通益合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嘉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签定的《协议书》无效,原告(反诉被告)北方智能微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通普华(北京)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签定的《补充协议》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中通普华(北京)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方智能微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期间房屋占有使用费2793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原告(反诉被告)北方智能微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赔偿被告(反诉原告)中通普华(北京)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各项建设损失共计26075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方智能微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通普华(北京)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3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方智能微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644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中通普华(北京)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负担54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5602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通普华(北京)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负担42199元(已交纳),由原告(反诉被告)北方智能微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8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50940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方智能微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28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中通普华(北京)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负担356581(已交纳)。 鉴定费149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方智能微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