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
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鸿瑞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鸿瑞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支付零星工程的工程款1,677,398元;

二、被告上海鸿瑞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1,677,398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1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85元,鉴定费50,000元,由原告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负担26,689元,被告上海鸿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4,8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20
发布日期 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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