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菲姿服饰有限公司
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建科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新誉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7民初11118号民事判决第一、第四项;

二、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7民初11118号民事判决第二、第三项;

三、上海菲姿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新誉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28,200元;

四、上海菲姿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新誉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128,2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9,3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669元,本诉鉴定费126,000元,合计诉讼费175,017元,由上海新誉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由上海菲姿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63,0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759元,由上海新誉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由上海菲姿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0,7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3-27
发布日期 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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