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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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臣装饰设计(上海)有限公司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杰臣装饰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货款9,216.2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9,216.25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被告杰臣装饰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质量保证金5,000元及逾期退还损失(以5,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41元,减半收取计77.70元,由被告杰臣装饰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