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车船舶与海洋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富乾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洪孚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洪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车船舶与海洋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人民币53,528,945.75元; 二、被告上海洪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北车船舶与海洋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人民币53,528,945.7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三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北车船舶与海洋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2,906.2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407,906.25元,均由被告上海洪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北车船舶与海洋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洪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富乾贸易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文思理卫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