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天喔食品集团(上海)营销有限公司 上海鼎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拓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拓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费211,642.8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拓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2,170.0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算;以112,275.9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7日起算;以57,196.84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5日起算;均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拓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647元,减半收取2,323.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22元,合计诉讼费4,345.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2,022元,余款2,323.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