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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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信县鑫塬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海盛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崇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823民初37号 原告:平凉海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平凉市崇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崇信县鑫塬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柏树镇信家庄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崇信县鑫塬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特别代理。 被告:***,住***。 被告***。 被告:***。 被告:***,住***。 原告平凉海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盛公司)与崇信县鑫塬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塬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盛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起诉。本院认为,海盛公司撤回对***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准许平凉海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谢海成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冯云龙 |
裁判日期 | 2019-04-02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