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崇信县鑫塬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海盛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款纠纷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823民初37号

原告:平凉海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平凉市崇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崇信县鑫塬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柏树镇信家庄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崇信县鑫塬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特别代理。

被告:***,住***。

被告***。

被告:***。

被告:***,住***。

原告平凉海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盛公司)与崇信县鑫塬果品保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塬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盛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起诉。本院认为,海盛公司撤回对***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准许平凉海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谢海成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冯云龙

裁判日期 2019-04-02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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