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多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多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多利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及《多利红楼厨房雨棚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多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工程款631,4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多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工程款利息:以631,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多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多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开票税费18,840元;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多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293元,减半收取计5,646.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212.50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多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40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31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诉讼保全费3,77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多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3,6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多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