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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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眉山希望太平洋置业有限公司 眉山市启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眉山市启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商品混凝土款5540349元及利息(利息以554034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眉山市启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82元,原告眉山市启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眉山市启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负担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5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