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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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色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八百七十九万五千三百六十六元六角九分;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色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息,以八百六十万零三千四百五十一元零六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2019年8月20日后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自2014年9月27日计算至质量保证金付清之日; 三、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色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维修费一十九万一千九百一十五元六角三分;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28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交纳),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色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42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至本院); 反诉受理费206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至本院);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色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色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