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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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金运来运业有限公司 平凉市崆峒区双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9)甘0802民初463号民事判决; 二、雷某清偿平凉市崆峒区双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600000元,截止2019年3月13日的利息284054.40元,合计884054.40元。2019年3月14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清偿至借款本金归还之日; 三、平凉市金运来运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640元,减半收取6320元,由雷某、平凉市金运来运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640元,由雷某、平凉市金运来运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