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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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欠款23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本金2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3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借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