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
怀化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怀化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丽都鸿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怀化丽都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怀化丽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3913132.10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28日,之后的利息按华银(怀营业部)固资贷字(2015)年第(2301号)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12.45%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怀化丽都商贸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有权以被告怀化丽都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西路(丽都大酒店)5栋全部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715015003)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怀化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怀化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怀化丽都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153元,由被告怀化丽都商贸有限公司、***、***、怀化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17
发布日期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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