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梧州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封祖汉、陈群燕与梧州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95年7月20日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1995年售字第082号)合法有效;

二、被告梧州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房屋的产权登记(房屋过户)手续。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权利人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期限为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案件受理费2622元(原告***、***、***、***、***、***、封日芬已预交),公告费260元,合计2882元,由被告梧州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封日芬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他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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