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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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铭炬电气有限公司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筠连县长青矿业有限公司 筠连县分水岭煤业有限公司 四川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筠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筠连县分水岭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昭通铭炬电气有限公司货款本金42243.30元; 二、被告筠连县分水岭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昭通铭炬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4月2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6%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筠连县长青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元,由被告筠连县分水岭煤业有限公司、筠连县长青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