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通龙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通龙支行返还卡号为62×××96信用卡截至2019年10月14日的欠款本金人民币39352.68元(大写:叁万玖仟叁佰伍拾贰元陆角捌分);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通龙支行支付卡号为62×××96信用卡利息人民币6509.20元(大写:陆仟伍佰零玖元贰角零分)(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14日止,之后的利息,以本金39352.68元为基数,按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通龙支行支付卡号为62×××96信用卡违约金人民币3245.37元(大写:叁仟贰佰肆拾伍元叁角柒分)(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10月14日止,之后的违约金、手续费以本金39352.68元为基数,按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通龙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8.00元、公告费380.00元,合计140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觉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3-20
发布日期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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