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经佳文化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瑞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集邮总公司 上海邮政实业开发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经佳文化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瑞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就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XXX号XXX楼701室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8月31日解除; 二、原告上海经佳文化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予返还被告上海瑞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租赁保证金260,634元; 三、被告上海瑞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经佳文化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9月8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170,947.53元; 四、被告上海瑞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经佳文化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9月8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31,752.59元; 五、被告上海瑞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经佳文化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拖欠的水电费75,914元; 六、被告***应对被告上海瑞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原告上海经佳文化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上海瑞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保证金25,416元; 八、原告上海经佳文化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27元,减半收取计7,613.50元,由原告上海经佳文化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69.80元,由被告上海瑞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543.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