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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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延边仁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延边仁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清分公司 延边诚信价格评估事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汪清县人民法院(2018)吉2424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 二、延边仁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陈某1、陈某2、张某支付633611.7元; 三、驳回陈某1、陈某2、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义务,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审案件受理费174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418元,合计34836元,由陈某1、陈某2、张某负担14564元,由延边仁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272元。评估费19413元,由陈某1、陈某2、张某负担13077元,由延边仁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3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