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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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通化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通化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尚欠工程款37341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时止)。 二、原告***在工程款373412元的范围内对被告通化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XX小区中由其施工完成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1元(已减半),由被告通化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4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