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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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3万元、利息2.26万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1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上海融奇信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辽源市农合世家实业有限公司、辽源市信江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融奇信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辽源市农合世家实业有限公司、辽源市信江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4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3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融奇信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辽源市农合世家实业有限公司、辽源市信江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5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