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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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浑江区嘉泓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吉林全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 白山市金菱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白山市浑江区嘉泓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白山市浑江区永丰基督教堂于2018年6月13日订立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白山市浑江区永丰基督教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给原告白山市浑江区嘉泓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17.25万元; 三、反诉被告白山市浑江区嘉泓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腾出并向反诉原告白山市浑江区永丰基督教堂返还华府新城小区33号楼、支付因其改建、扩建、添附行为恢复原状产生的费用4771元; 四、驳回原告白山市浑江区嘉泓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协助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诉案件受理费6476元,减半收取计3238元,由原告白山市浑江区嘉泓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白山市浑江区永丰基督教堂各自负担1619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反诉原告白山市浑江区永丰基督教堂负担169元,反诉被告白山市浑江区嘉泓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9元。 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白山市浑江区嘉泓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白山市浑江区永丰基督教堂各自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