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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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 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海名威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 |
| 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沈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和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因(2017)辽0103民初9625号民事诉讼中被告沈阳海名威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行为所造成的损失214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3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