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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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197.42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193.99元; 三、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819.6元; 四、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117.08元; 五、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117.08元; 六、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117.08元; 七、被告鞍山市仁和运输有限公司台安分公司、洋浦蓝岛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申请缓缴),由被告***负担35元,被告***负担5元,被告***负担5元,被告***负担5元。公告费182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仁和运输台安公司、蓝岛运输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