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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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北桥复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1,895,260.14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19年7月30日的借款利息43,525.15元、逾期利息26,512.95元(含罚息25,405.44元、复利1,107.51元)以及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款本金及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按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所有借款利息、罚息和复利总和不超过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总和);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3,000元; 四、被告***、***、***、上海北桥复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上海北桥复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如被告***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判决义务,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协议,以被告***、***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浦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53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14元,减半收取计11,2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6,257元,由被告***、***、***、***、上海北桥复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