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西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崇信县东信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支行借款本金670000元,截止2020年4月8日的利息及罚息45267.9元,本息合计715267.9元;

2被告甘肃西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崇信县东信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3驳回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74元,减半收取543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13
发布日期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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