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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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西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崇信县东信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支行借款本金670000元,截止2020年4月8日的利息及罚息45267.9元,本息合计715267.9元; 2被告甘肃西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崇信县东信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3驳回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74元,减半收取543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