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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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陇原节水设备有限公司 民乐县春晖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准予原告民乐县春晖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40元,减半收取4220元,由原告民乐县春晖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王 文 审 判 员孟儒海 人民陪审员朱小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梁 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