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陇原节水设备有限公司
民乐县春晖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民乐县春晖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40元,减半收取4220元,由原告民乐县春晖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王 文

审 判 员孟儒海

人民陪审员朱小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梁 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5-0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