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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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美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院 临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海南省××县公寓楼的房产5-209、5-301、5-302、5-303、5-305、5-309、5-401、5-402、5-405、5-409、5-501、5-502、5-505、5-601、5-602、5-603、5-605、5-606、5-607、5-608、5-609、5-702、5-703、5-705、5-801、5-805、5-809、5-1001、5-1002、5-1003、5-1009、5-1101、5-1103、5-1105、5-1106、5-1109、5-1206、5-1301、5-1302、5-1303、5-1305、5-1306、5-1307、5-1308归原告***所有;

二、限被告海南美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上述房产依法备案和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于原告***或***指定的人名下。相关契税由原告***承担,其他费用由被告海南美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三、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海南美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34922元、诉讼保全费2000元,由被告海南美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13578元,由反诉原告海南美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刘静冰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审核:周小丽撰稿:周小丽校对:叶财利印刷:林秀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18年4月17日印制

(共印15份)

{文书日期}

书记员刘静冰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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