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 榆林市城市投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共同立即偿付原告榆林市城市投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9001.34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9月6日已产生利息6593.56元;从2019年9月7日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