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烨天意贸易有限公司 贵阳白云德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慧鑫雪立贸易有限公司 贵州嬴虔全贸易有限公司 贵州报喜酒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嬴虔全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贵阳白云德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罚息(截止2018年12月4日的利息为2387.46元;之后的利罚息,以所欠本金9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 二、被告贵州嬴虔全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阳白云德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贵州报喜酒业有限公司、贵州慧鑫雪立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烨天意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贵阳白云德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州嬴虔全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报喜酒业有限公司、贵州慧鑫雪立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烨天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7600元,原告贵阳白云德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