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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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白山电厂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桦甸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纪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白山电厂支行卡号为×××账户中的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禁止支付; 二、冻结被申请人纪某的住房公积金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禁止支付; 三、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办理续行冻结手续,逾期未到人民法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