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衡阳市大地泵业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衡阳市大地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4923382.63元、利息1286031.29元(暂计算至2018年4月13日),合计16209413.92元,后段利息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自2018年4月14日起计算至欠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衡阳市大地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实现涉案债权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65207元;

三、被告***、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包括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被告***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可以用于清偿上述债务;另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原告湖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保证金1500000元在上述第一、二判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湖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00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5098元,由被告衡阳市大地泵业有限责任公司、***、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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