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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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上海驰荣物流有限公司鲁鲁HSXX**豫鲁HSXX**车豫P2X**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上海驰荣物流有限公司沪沪EEXX**辆维沪EEXX**0元、施救费6,500元、鲁鲁HSXX**豫P鲁HSXX**修豫P2X**,合计86,150元;

三、原告上海驰荣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66.25元、减半收取1,033.13元,由原告上海驰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8.49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1,004.64元;本案评估费3,2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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