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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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天豪电器有限公司 柳州市焱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柳州天豪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柳州市焱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12月物业服务费1085元、高压变电箱维修分摊费1096元。 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柳州市焱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自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焱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7元;由被告柳州天豪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