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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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 延吉市东亚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延吉市东山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120000元; 二、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39491.17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赔偿金570元,被告延吉市东山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62元,由原告***负担11.50元,被告***、延吉市东山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5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