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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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崇福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宁夏崇福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宁夏崇福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位于***北侧租赁房屋交付给原告***; 三、被告宁夏崇福商贸有限公司按月租金4667元支付原告***自2017年9月6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时止的租金,减去已支付的8000元,剩余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宁夏崇福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11200元、电费8270元,合计194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7元,减半收取计1254元,由被告宁夏崇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