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新瑞长城机床有限公司
贺兰县原种场锡存机械加工修理部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22民初7033号

原告:贺兰县原种场锡存机械加工修理部。

经营者:朱某,身份证号码×××,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贺兰县习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夏新瑞长城机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9年11月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贺兰县原种场锡存机械加工修理部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6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贺兰县原种场锡存机械加工修理部负担。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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