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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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新瑞长城机床有限公司 贺兰县原种场锡存机械加工修理部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贺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22民初7033号 原告:贺兰县原种场锡存机械加工修理部。 经营者:朱某,身份证号码×××,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贺兰县习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夏新瑞长城机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9年11月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贺兰县原种场锡存机械加工修理部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6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贺兰县原种场锡存机械加工修理部负担。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