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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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超人超市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超人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6815.46元。 二、被告新疆超人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欠款26815.46元的利息(利息自诉讼之日即2020年1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被告新疆超人超市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