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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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21民初191号 原告: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邱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住***。 主要负责人:张雅芳,该行行长。 原告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