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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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9年7月7日签订的编号为TYSVF19186318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和***、被告山西恒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7日签订的编号为TYSVF19186318的《委托代办合同》。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7元(***己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